近日,北京市法制辦就《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依據《辦法》規定:舊城用地超一萬平方米的工程,須先報請勘探地下文物,才能開工。如施工單位發現地下文物仍繼續施工,最高可罰款5萬元,甚至還將被停工、追責。
開工前須報請勘探地下文物
《辦法》設立“報請制度”。依據規定,舊城之內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一萬平方米及以上;地下文物埋藏區之內;舊城之外非地下文物埋藏區且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在兩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開發、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報請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
同時,建設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同時編制考古調查、勘探方案。考古調查、勘探方案應當與施工部署、施工總進度計劃相銜接。而且,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上建筑物拆除工作完成后,立即報請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此外,市規劃行政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應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發放情況告知市文物行政部門和市建設行政部門。
瞞報地下文物將叫停工程施工
依據《辦法》規定的罰則,不配合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依據《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記入提示信息系統。
建設單位未編制考古調查、勘探工作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報請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由市和區、縣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發現地下文物不按規定上報、不采取保護措施或者繼續施工的,由市和區、縣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如果造成文物毀損,施工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每萬平方米勘探一周完成
市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土地儲備機構或者建設單位申請后,在施工現場具備考古調查、勘探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律規定組織考古調查、勘探工作。
每一萬平方米的考古調查、勘探工作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一般情況下考古調查和勘探在兩個月內全部完成。如遇自然災害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可以順延。冬季凍土期間,無特殊情況不進行考古勘探、發掘。特大型水務、交通等建設項目,考古調查、勘探工期由建設單位與專業考古發掘單位協商確定。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意見書面通知土地儲備機構或者建設單位。可以恢復施工的,應當同時通知其恢復施工。
重大考古發現盡量原址保護
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土地儲備機構或者建設、施工單位應當配合市文物行政部門確定保護措施。在考古發掘中,發現的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相關工程可以由市規劃行政部門和市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其他部門調整規劃方案、建筑設計方案或者另行選址進行工程建設。對建設工程造成影響的,市或者區、縣政府可以對建設單位進行適當補償。
依據《辦法》,市文物行政部門還應當有計劃地組織本市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主動開展地下文物埋藏情況的文獻研究、考古調查、勘探等地下文物保護工作,建立全市地下文物埋藏情況數據庫。